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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