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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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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8号

原告某某,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