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民初字第9号 原告刘会利,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牛利普,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利诉被告牛利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伏安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