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16号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驿城区板桥镇人大主席。 原告张成才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才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才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才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张成才承担。 审 判 长 邓卫军 代理审判员 康 兵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楚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