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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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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德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90号 原告张明德,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板桥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男,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90号

原告明德,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板桥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男,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德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德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明德负担。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诗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