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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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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华飞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邱华飞,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阎将军、夏顺利,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红、魏丽杰,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邱华飞,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阎将军、夏顺利,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红、魏丽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飞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朝辉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