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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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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国献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86号 原告倪国献,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板桥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献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86号

原告倪国献,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板桥镇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献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诗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