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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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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中华诉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73号 原告刘中华,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白新岭,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73号

原告中华,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白新岭,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