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7号 委托代理人白新岭,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玉真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真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玉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