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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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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长诉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刘金长,男,汉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板桥镇人大主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刘金长,男,汉族,194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板桥镇人大主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长与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刘金长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长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长撤回对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刘金长承担。

审判长  杨明霞

审判员  王继伟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