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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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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宗山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46号 原告邓宗山,男,汉族,住驿城区老河乡乡。 委托代理人邓栓成(邓宗山之子),男,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山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46号

原告邓宗山,男,汉族,住驿城区老河乡乡。

委托代理人邓栓成(邓宗山之子),男,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山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宗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