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89号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平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遂平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朝晖 审判员 邓卫军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