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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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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连义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03号 原告赵连义,男,1944年8月5日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男,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03号

原告赵连义,男,1944年8月5日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勇军,男,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义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连义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政府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连义负担。

审 判 长  宋 方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