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苗运芝,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彭桂林,女,汉族,1974年11月5。 原告彭桂阳,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与被告白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明霞 审 判 员 王继伟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