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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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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运芝等诉被告白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苗运芝,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彭桂林,女,汉族,1974年11月5。 原告彭桂阳,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苗运芝,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出生。

原告彭桂林,女,汉族,1974年11月5。

原告彭桂阳,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白中明,男,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与被告白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苗运芝、彭桂林、彭桂阳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杨明霞

审 判 员  王继伟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