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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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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雪黎诉被告文国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陈雪黎,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文国涛,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

(2015)息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陈雪黎,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文国涛,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雪黎诉被告文国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黎、被告文国涛、被告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黎诉称:2015年4月26日13时10分,被告文国涛驾驶车牌号为豫SM4408五菱牌小型客车,在息县城关镇棉麻公司路段突然停车开门时,碰撞到骑电瓶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文国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雪黎无责任。肇事车辆豫SM4408号小型客车在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双方协商无果,特具状起诉,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款20000元。

被告文国涛辩称: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在开车门时,车辆已经停在了停车位上,而不是在路上突然开车门,且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21元。

被告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代理人辩称:对基本事实不持异

议。公司愿意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案发事实基本一致。原告陈雪黎于受伤当日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费521.74元(被告文国涛垫付);于2015年4月30日到该医院治疗,花费91.5元;于2015年5月4日入住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11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费2095.31元。经医院诊断,其损伤为“右手第五指远节基底部骨折”。2015年6月12日,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原告垫支鉴定费603.5元。2015年5月7日,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所骑电瓶车损失1375元。为此,原告垫付鉴定费100元。被告文国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另查明,原告陈雪黎是城镇户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认的书证、鉴定结论、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文国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发生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属被告太平财险信阳分公司交强险有效期间内,故应先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有文国涛予以赔偿。原告是城镇居民,可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陈雪黎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2708.55元(521.74+91.5+2095.31)、误工费4014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每日66.9元,60天)、护理费2386.8元[每年29041元(护理行业标准),每天79.56元计算,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7天×30元固定标准)、营养费600元(30天营养期×20元固定标准)、交通费200元(酌定)、车辆损失1375元,鉴定费703.5元,合计款12197.85元,其中的703.5元(鉴定费)由被告文国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陈雪黎经济损失11494.35元。

二、被告文国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陈雪黎经济损失703.5元(已垫付款从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陈雪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大地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文国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