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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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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为勤诉被告代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578号 原告黄为勤,女,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代东方,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黄为勤诉被告代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

(2015)息初字第1578号

原告黄为勤,女,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东方,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黄为勤诉被告东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黄为勤、被告代东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为勤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借其现金35000元,经多次追要不还,特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共计51926元。

被告代东方对欠款35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是其与原告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借,应由二人共同偿还,不应由其一人归还,另外,原告利息计算过高,为此,其提供了与原告女儿离婚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代东方曾是原告黄为勤的女婿,其与原告女儿王爱景于2014年3月27日协议离婚,并经民政部门认可。2010年10月12日,被告代东方向当时仍是其岳母的原告借款35000元整,虽没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至今被告未清偿该款,致使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利息应予支付,借款应予清偿,因而被告代东方应无条件归还所借35000元,并支付合理利息,由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到该35000元借款之事,并没约定共同清偿债务,所以该35000元应由其个人全部清偿,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约定利息,那么该35000元的利息,应从本借款确认之时即本判决确定之时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东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3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黄为勤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代东方承担350元,原告黄为勤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无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