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137号。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建红,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告李建兵,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晓敬,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院立,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李建兵、石晓敬、石院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