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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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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石院立、李建兵、石晓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137号。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建红,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137号。

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红,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

被告石院立,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兵,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晓敬,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石院立、李建兵、石晓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