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仝光瑞,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仝光瑞与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光瑞撤回对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仝光瑞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