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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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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光瑞与李正安、李义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仝光瑞,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仝光瑞,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义朋,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仝光瑞与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光瑞撤回对被告李正安、李义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仝光瑞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金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