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武俊华与汪倩、胡义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固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武俊华,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倩,女,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胡义平,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武俊华诉被告汪倩、

(2015)固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武俊华,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倩,女,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胡义平,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武俊华诉被告汪倩、胡义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俊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倩、胡义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俊华诉称,2013年1月,我与被告汪倩经媒人方族霞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时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0元。2013年10月初七举行婚礼是按被告要求又给付被告10000元。后因被告性格古怪,不和我过日子,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约财产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汪倩、胡亚萍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武俊华与被告汪倩经方族霞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10月订婚时被告胡义平(汪倩母亲)和介绍人方族霞一起到原告武俊华家拿取彩礼现金100000元及存折20000元。2013年农历11月9日,原告武俊华与被告汪倩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武俊华给付被告汪倩10000元(送结婚日期时4000元,压毡包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武俊华与被告汪倩共同生活至2014年1月,被告汪倩离家出走。双方就返还彩礼款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方族霞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武俊华与被告汪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生活中应有相应开支,本院酌定被告汪倩、胡义平返还原告武俊华彩礼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倩、胡义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俊华彩礼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费115元,合计3415元,由原告武俊华负担600元,由被告汪倩、胡义平负担2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