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小字第7号
原告张希存,男,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保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存诉被告赵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希存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希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希存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