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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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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袁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袁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