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