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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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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5年8月5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牛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