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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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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3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