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陈某,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