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旭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生诉被告高旭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高关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关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关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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