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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关生诉高旭生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被告高旭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生诉被告高旭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高关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高旭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生诉被告高旭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高关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关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关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