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号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蒲芹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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