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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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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蒲芹负担。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