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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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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年枝诉冯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民一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李年枝,女,1948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旋,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素敏,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年枝诉被告冯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8日立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文民一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李年枝,女,1948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旋,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素敏,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年枝诉被告冯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年枝委托代理人李旋,被告冯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年枝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借原告李年枝8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冯素敏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素敏辩称,钱不是直接借李年枝的,是朱海霞转过来的,之前是借朱海霞的。借款时间写为9月30日,利息写为三分,钱是通过被告冯素敏借给别人了,让被告冯素敏作担保,让被告打了个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冯素敏借原告李年枝现金800000元,利息3分,被告冯素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冯素敏至今未偿还原告李年枝本金80000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年枝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冯素敏借原告李年枝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李年枝要求被告冯素敏偿还借款8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约定利息过高,故原告要求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称其不是借原告的钱,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被告给原告所打,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年枝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年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70元,由被告冯素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