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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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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文民高初字第98号 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文民高初字第98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0年10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8月27日生一女儿曹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2010年3月20日,被告李某某无故离家出走,2011年5月份回到家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曹某甲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生女儿曹某甲由原告曹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三、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归还被告。

四、其他问题今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亚峰

审 判 员  常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范光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