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文民高初字第98号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0年10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8月27日生一女儿曹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2010年3月20日,被告李某某无故离家出走,2011年5月份回到家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曹某甲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生女儿曹某甲由原告曹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三、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个人生活用品归还被告。 四、其他问题今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亚峰 审 判 员 常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范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