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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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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衡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8月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衡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