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288号 被告衡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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