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96号
委托代理人董振恒,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玺诉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