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00号 委托代理人张耀武、史松峰(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武、史松峰,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在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bj410323-2013-000758;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女,长女王某甲出生于2009年6月12日,次女王某乙出生于2013年7月3日。家庭主要资产情况:原、被告刚买的二手房首付十万,分期已付二个月,有四万元公司股份,原告负债五万四千元,被告负债四万四千元。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及原因。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没有深入的了解对方,致使从结婚之日起夫妻间矛盾就不断发生。发婚礼请帖时因一句话不和,被告将所有请帖烧毁、结婚证当场撕毁,但原告迫于情势原因只能隐忍。在大女儿出生之前的三年里,双方几乎月月吵架,对原告与他人的正常工作交往行为都疑神疑鬼,多次无事生非:白天到原告工作单位大闹,晚上在家里床头连说带骂折磨原告到凌晨,并经常以死亡诅咒原告,原告没有感受到夫妻间应有的体贴与温暖。2009年随着大女儿的出生,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不但没有转变反而变本加厉。因为有了孩子,每当被告无理取闹时都会抱着孩子以离婚威胁原告。这期间被告拉着原告去县城办离婚不下十次,但每次到了之后被告都以各种借口不予办理,之后随着孩子的成长,被告竟然一有争吵就会把剪刀放到孩子手中并教育她:“你爸爸不是什么好人,在外边有女人,长大后一定拿刀杀了他!”有一次由于矛盾发展的非常严重,双方父母坐下来一起调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父亲及被告以打断原告双腿相威胁,后不欢而散。由于家庭矛盾不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矛盾也不断升级,致使双方都难以理智对待,前不久被告拿着刀在做一件蛊惑、诅咒别人的事,原告与其发生争执,夺过其手中刀具,举起两次都差一点落下,险些酿成大祸!此外,被告对于孩子也不仅不细心照料,往往将夫妻间的怨气发泄在孩子身上,一有争执就在孩子面前教导“以后长大不要养你奶奶,不要养你爸爸”之类的话,当着孩子面拿着刀在自己手腕上来回拉动,寻死觅活;此后便不再接送孩子上下学,对孩子生活学习也不管不问。2015年6月23日早晨,又因为一些琐事被告无事生非,要去公司闹腾不让原告上班,因被告知道原告近期在公司要进行职位评审;于是两人发生冲突。之后被告打电话呼叫其父母在我上班等公交车时,在站台合伙将我殴打并报长春路110,经公安部门调解,双方去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看伤,在医院科室走廊长凳上,被告及其父母和其姑姑4人合伙将原告又一次无端殴打,被打之后原告报警天津路派出所,在天津路派出所调解下,双方各自找医院验伤,由于被告父母、姑姑均是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职工,被告自称验伤结果为耳膜穿孔,扬言要原告负刑事责任、将原告赶出洛阳、让原告不能再在公司上班等相威胁。现在原告天天都处在恐惧之中,家庭已经破裂,人身安全毫无保障可言。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的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持续婚姻的可能;加之被告暴燥的性格及行为,严重威胁原告自身及父母家庭的安全,漠视对孩子的教育,严重影响孩子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原告也自知本身也是年轻、脾气暴躁,若在被告长期过激行为的刺激之下,必然引发更为严重的伤害案件,破裂的婚姻继续维持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家庭、父母女儿身心安全及健康;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确定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的抚养关系;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2日婚生长女王某甲出生,2013年7月3日婚生次女王某乙出生。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有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党妞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