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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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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睿与沈嘉恒身体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重字第23号 原告王乾睿,男。 法定代理人王仓,男。 法定代理人任亚楠,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嘉恒,男。 法定代理人张朝红,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重字第23号

原告王乾睿,男。

法定代理人王仓,男。

法定代理人任亚楠,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嘉恒,男。

法定代理人张朝红,女,系被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乾睿诉被告沈嘉恒为身体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2)涧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原告王乾睿不服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洛民终字第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乾睿的法定代理人王仓、任亚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喜,被告沈嘉恒的法定代理人张朝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乾睿诉称,原、被告同院居住于158厂13栋楼,是生活中的玩伴。2011年2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原告和被告等几个小孩一起在同住的158厂西院内玩枪战游戏,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用玩具枪击伤了原告的左眼,原告当时因疼痛难忍而抱头痛哭,被告也连忙向原告道歉。原告父亲听到孩子哭声下楼去看时,其他几个小孩都七嘴八舌的告诉原告父亲“沈嘉恒用枪打住王乾睿眼睛了”。正在痛哭中的原告也向父亲诉说了被沈嘉恒打伤左眼的经过。原告母亲了解情况后,就赶紧带孩子回家并到医院就诊,后来经诊断为外伤引起视网膜脱落。2011年3月12日原告入住洛阳市中心医院,之后又转入北京市普仁医院治疗,并为此支出了高额的费用。在此期间,被告父母也曾多次问及原告的病情,并在2011年3月15日、3月27日、6月19日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医药费8000元。后来,由于原告的病情不断加重,视力急剧下降,受伤的左眼视力仅有0.1,仍需继续治疗,所以原告父母就找到被告父母协商后续的医药费事宜,但此时被告父母却开始推诿,不再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为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30275.31元人民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沈嘉恒辩称,1、2011年2月18日,家属院几个孩子一起玩的时候,家长都不在现场。两个孩子,我家沈嘉恒99年出生,他家王乾睿2000年出生。我们没有听王乾睿说过,光听他家长说,王乾睿受伤是因为沈嘉恒;我们沈嘉恒说的跟他们说的完全不同,这就存在有一方说谎。当时玩枪战游戏的孩子有四、五个,并非只有我们两家的两个孩子,王乾睿家长王苍的书面材料里也确定了这个事实,是几个小孩一起玩枪战游戏。2、2011年2月18日,这几个孩子在一起玩,23天以后王乾睿的家长跟其他的孩子家长要钱没人理他,只有我们给了钱,结果现在就讹上我们一家。23天的时间不算短,原告的眼睛究竟如何受的伤,起因只是家长说被玩具枪子弹打伤的,被哪个孩子的枪打伤也只是原告的片面之词。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甚至司法鉴定报告,都听信原告的谎言,未经查证直接认定原告的伤情是被玩具枪子弹打伤的。如果不是原告的病历中有其右眼病变的记录,我们恐怕要被人编造的谎言坑死了。3、原告说2011年2月18日受伤,23天以后,3月12日去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可住院病历上写的是最近4天视物不清,来求诊。这23天中间,王乾睿到底又发生啥事儿,我们不清楚。原告找到我们,说23天前孩子们在一起玩儿受伤,现在住院了。我们二话没说,上医院探视,给钱。没见一张诊断证明,也没给打一张收条,我们给了14000元。结果在原来一审的起诉书上原告只承认8000元,有6000元不承认了。钱这么大的事儿,作为家长都说谎,王乾睿的眼睛究竟怎么回事儿,原告心里应该比谁都清楚。2011年3月12日----27日,在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上出院记录写的清清楚楚,右眼视力1.2,左眼视力0.3,不存在构成伤残的条件。4、2011年3月28日开始,到2011年11月,到北京看病这期间,王乾睿的右眼视力一会儿1.2,一会儿1.0,左眼视力一会儿0.2,一会儿0.1,在北京做完手术以后变成了0.08,随后又变成了0.05,2013年4月20日第一次鉴定时检查,右眼1.0,左眼0.1。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上记录的一次跟一次不一样。5、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的门诊病历和普仁医院住院病历关于王乾睿的病情诊断却是一致的:王乾睿自身存在疾病,他的双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视网膜病变。这种病我在网上查了遗传基因变异、炎症、强光刺激、药物刺激、外伤都可能引起。6、原来一审时我们申请对王乾睿的病变形成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显示:他的视力从手术以后变得越来越低。外力包括哪些种类,第一次鉴定结论没有说明。对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是我们双方都有很多异议,原来一审时我们双方同意法院又委托的重新鉴定。第二次的鉴定结论中对外力参与度的百分比没有划分。这次重审,我们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让做,原告申请的伤病关系却进行了第三次的鉴定。7、2011年2月18日,王乾睿受伤的原始证据,原告至今没有提供。2月18日-3月12日期间,王乾睿一直在干啥,我们不知道,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乾睿就没有出门跟别人接触过。不能因为我们家长给你们拿钱了,就把你们孩子生病的责任全推给我们承担。一起玩儿的有好几个孩子,你们没有证据证明王乾睿受伤的子弹是沈嘉恒玩具枪里射出来的。我们都不在现场,你们家长说的跟我们孩子说的南辕北辙。我们作为家长,将心比心,相信你们作为家长的话,我们痛打沈嘉恒并斥责他,二话没说给你们拿钱。没想到事实根本不是那回事儿,我跑了好几家医院,王乾睿双眼的视网膜病变,那不是23天就能得的病。两个孩子是本案的原被告,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应该让两个孩子到法庭上来对质;毕竟两家家长都不在现场,仅凭着家长讹人钱财的心理来歪曲事实是对我儿子不公平。8、原来一审时,我儿子沈嘉恒亲笔书写了事情经过,作为家长没有弄清事情原委就盲目的向原告赔钱是我们的错误。到法院才发现,善良得不到好报。我们应该向其他几个孩子的家长学习,如果从一开始相信我儿子说的,不给你们拿钱,至少这3年我儿子可以正常的生活。我们也不会因此官司缠身,不得安宁。9、关于这第三次的鉴定,伤病关系中外力参与度,第二次鉴定时是我们提出的鉴定申请,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鉴定意见。上次开庭时,原告提交的书面申请上却大言不惭地歪曲事实,说我们没有交鉴定费用,伤病关系没有做鉴定。白纸黑字的证据鉴定报告就摆在眼前都还敢说瞎话,还有啥不敢做的。10、第二次司法鉴定时,我们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这第三次鉴定只同意原告方的申请,不同意我们的申请是对我们双方不公平对待。原告申请的伤病关系鉴定项目我已经申请鉴定过两次,原告的鉴定申请是第三次对同一项目进行的三次鉴定。原告原来申请鉴定的伤残等级,两次鉴定的结果相差四级,我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法庭却不让我鉴定,我认为对是我们一方不公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