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24号 原告高玲枝,女。 被告尹军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枝诉被告尹军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玲枝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玲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高玲枝负担。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