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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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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69号 原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召、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生,该公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69号

原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召、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广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雅斌、被告南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鑫公司诉称:201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至59#三栋楼的施工工程和不锈钢栏杆、塑钢窗的制作。2012年4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5月,原被告双方决算:被告应付不锈钢栏杆款46万元、塑钢窗款283.6万元;同年8月,原被告双方对57#、58#、59#三栋楼工程量进行决算,被告同意按4973万元进行结算;以上合计,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5302.6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30.89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89万元和利息21.6万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按月利率1.5%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被告南华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30.89万元数额属实,原告要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同意与原告协商,支付工程余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乙方)承建被告(甲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58#、59#工程,协议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结算办法、工期及质量、工程款付款办法及双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第六条工程付款办法约定:…(5)工程达到验收合格并移交所有钥匙后七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6)乙方所有备案资料提供齐全后三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总价95%,余款5%按国家规定留作保修金,竣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款总价4%,竣工两年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总价的0.7%,余款0.3%。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各项保修期限以国家规定为准。七、甲、乙双方责任:(2)、甲方在规定的时间界限保证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所拖欠的工程款按应支付日期计算,承担应付余款月利息1.5%来补偿乙方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缔景桃苑三期57#、58#、59#塑钢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缔景桃苑三期57#、58#、59#楼塑钢门窗分项工程分包于乙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办法为:…工程验收合格及双方认可工程结算价款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暂扣甲方,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退还乙方。201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缔景桃苑三期57#-59#楼不锈钢阳台、飘窗栏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负责被告(甲方)位于缔景桃苑三期57#--59#楼不锈钢阳台、飘窗栏杆制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办法为:…3、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质监站正式验收合格且资料完整移交总包单位,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5%做质保金;4、保修期为一年(保修范围含:栏杆脱焊、松动等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发生,保修期壹年满后七日内一次付清剩余质保金。

2012年4月20日,缔景桃苑三期57#、58#、59#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2年7月,原、被告对57#-59#塑钢窗进行结算,被告南华公司同意按283.6万元结付。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对57#-59#楼不锈钢栏杆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南华公司同意按46万元进行结付。2012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缔景桃苑57#-59#总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南华公司同意按照4973万元进行结付。庭审中,被告南华公司认可尚欠原告1308900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承建了被告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58#、59#三栋楼工程及塑钢门窗、不锈钢阳台、飘窗工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被告南华公司认可尚欠原告130890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南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089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08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08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工程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8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