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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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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409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淑民,女。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409号

原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淑民,女。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

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苏乃义、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淑民、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感情恶化,且已经分居一年之久。原告认为和被告在一起,已经没有了幸福,非常压抑和痛苦。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而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说我们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认为与事实不符,我们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和原告张某某是高中同学,求学期间彼此就很有好感。被告和他将近20多年的感情,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幸福生活,并非像他描述的那样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起诉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认为他不具备监护资格。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的是正常家庭的父爱、母爱,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他现在提出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不仅在感情上被告难以接受,就是在生活中他也缺乏照顾孩子的经验。原告说我们分居已经一年,被告认为不妥。近两年原告才去了偃师市发展,我们被迫两地生活,周末他还回洛阳的家。2014年10月13号他还把养老金缴费卡和居民医保卡发到被告的QQ邮箱里让我为他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金,有缴费凭证和签名,通过中国银行为他续缴养老金5000元。原告提出离婚共同财产各分一半,被告认为不公正。被告认为我们还有感情,也是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从我们的婚姻出现问题时,被告就一直在反思自己的不足。被告深刻认识到这么多年来在经营婚姻方面,我们双方都有欠缺。被告愿意查找自己的不足,并努力、积极的改正。被告希望我们能重新经营自己的婚姻,给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希望法庭能酌情考虑,并帮助挽救我们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双方相识、恋爱多年。1999年4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5月2日,双方婚生一女张某甲。本次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原、被告相识已久,且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姻存续时间长,且婚后生育有一女儿,现未成年。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睦,并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且考虑孩子的利益,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争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