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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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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凌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凌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20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凌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凌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