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61号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系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张宏,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遂芳,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负责人姚思越,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德民,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刘继伟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伟委托代理人王学东、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遂芳、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继伟诉称,我以2012年12月19日《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关于原会盟市场所房产竞标公告》要求,于2012年12月23日向孟津县烟草公司交竞标保证金5万元。2012年12月24日在孟津县分公司七楼会议室进行竞标、开标仪式,我以40万元中标,另一个中标人郑虎朝提出《竞标公告》中第六条“中标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9组、14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严重丧失公平原则,我请求二个生产组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果后,我拿35万元向孟津分公司提交,却遭拒收,为此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例行2012年12月24日《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关于原会盟市场所转让竞标结果公示》,并向我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转让相关手续。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辩称,一、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经我公司同意,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合法有效的。二、竞标结果之所以未予原告签订后续手续,因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原告未履行其条件,所以我方无法与原告签订房产转移手续。
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辩称,同上述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答辩意见,补充一点我公司不是法人单位,以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说的为准。
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发出《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关于原会盟市场所房产竞标公告》(下称《公告》)公开处置被告位于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的原会盟市场所房产一处。该片土地上建造两层办公楼共有办公用房14间,伙房及餐厅3间。按该《公告》第二条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参与公开竞标的个人或组织请于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桂花东路与西霞路交叉口)四楼纪检监察室报名。第三条第三项报名时缴纳竞标保证金五万元。第四条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上午9:00整,地点: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分公司七楼会议室。第六条其他,中标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9组、14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012年12月23日,出具收据存根,编号为0008475,内容为:“今收到刘继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预付竞标保证金,经手人吕春喜签字。”孟津县烟草专卖局安全保卫科加章,公布了2012年12月24日《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关于原会盟市场所转让竞标结果公示》,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七楼会议室进行了竞标开标仪式,现将竞标结果公示如下,投标结果:郑虎朝伍拾伍万元整,刘继伟肆拾万元整,郑振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中标结果:第一中标人郑虎朝伍拾伍万元整(现场自动放弃),第二中标人刘继伟肆拾万元整,第三中标人郑振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本公示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包括9组、14组村民在内。后原告刘继伟向被告方缴纳剩余部分款项350000元时被拒收。
另查明,被告原会盟市场所的土地系1995年左右长期租用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9组、14组土地。甲方老城乡雷河村9组、14组代表人郑虎朝与乙方孟津县烟草公司签订了《占用土地合同书》,其主要内容为:“一、承包土地面积:四至东至公路,西至生产路,南至加油站,北至郑虎朝,其中9队12.3米,14队18.7米,面积2.23亩。二、乙方按占用面积向甲方每亩交500元占用费,以后逐年给予补偿。补偿办法:从占用之日起前两年每亩每年补偿1200斤小麦,从第三年起每占用一年每亩补偿1700斤小麦。三、此合同合计占用面积9队0.89亩,14队1.34亩,前两年每亩应补偿9队、14队1608斤小麦。从第三年起以后每年应补偿当年市场价。五、乙方每年在八月底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的补偿额,每超十天,付滞纳金30元。六、合同订立后土地使用权给乙方所有。八、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更改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通过公证、见证部门做出补充规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交村、组、见证等单位留存。”甲方代表人签字郑虎朝、张兴茂;乙方代表人签字李民通,加盖孟津县烟草专卖局基建储运科。合同没有签订时间,本合同中所提到的老城乡现更名为孟津县会盟镇,所称9队、14队即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9组、14组。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在处置此所房产时已征得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村委会及该村9组、14组的同意。竞标中,第三中标人郑振峰即是14组现任组长,第一中标人郑虎朝即是14组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时的组长。
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9组、14组地租款收款收据,证明2013年地租已全部付清;《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关于原会盟市场所转让竞标评标规则》第四部分第四项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以投标金额最高者为第一中标人,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第一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须自中标之日起三日内持与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及9组、14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洛阳市烟草公司孟津县分公司交齐购房全部金额并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无故逾期不能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按法律规定,其购房定金(保证金)归招标方所有。然后依次由第二中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房产转让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五、其他,该房产在租赁孟津县会盟镇雷河村9组0.89亩、14组1.34亩(共2.23亩)土地上建设两层办公楼及伙房等附属物,因土地使用性质是租赁土地,无土地证和房产证,本次只转让会盟镇市场所的房产。原告刘继伟质证提出在竞标时,第一中标人郑虎朝即对先与村组签订租赁合同,再与被告签协议提出异议,被告方在场主要负责人也表示可以协商解决。被告认为,该行为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原告不能主张权利。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期间,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原则同意由刘继伟负责与土地所有人雷河村9组、14组签订租赁协议,负责支付地租,与被告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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