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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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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继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杨继刚,男,38岁。 委托代理人罗玲,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杨继刚,男,38岁。

委托代理人罗玲,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继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刚的委托代理人罗玲、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继刚诉称,2012年3月1日,原告雇员沈向阳驾驶豫HA9345/豫HU360挂号车在常付线77公里+700米处行驶时,与杨护群驾驶的豫H83505号客车相撞后,又与相交会张小巧驾驶的豫UT2289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豫H83505号客车乘客王红旗等九人受伤、豫UT2289号出租车乘客李选初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向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护群、张小巧及乘客王红旗等十人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豫HA9345/豫HU360挂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关受害人的损失,经调解已履行赔偿责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理赔原告已经赔付的第三者全部损失和本车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312756.62元[包括五部分:(一)、原告已赔付豫H83505号客车损失138460元(包括:车损费、评估费、施救费、拆检费、营运损失。)和豫UT2289号车损失13290元(包括:车损费、施救费、停运损失。)。(二)、原告所有的豫HA9345/豫HU360挂号车损失153091元(包括:车损费、评估费、拆检费、施救费。)。(三)、原告已赔付豫H83505号客车上七位乘客的检查费2553.90元(包括:王红旗、杨清利、任富菊、李东风、崔恒书、陈永梅、张红新。)。(四)、原告已赔付豫H83505号客车上两位乘客的损失33010.80元(包括:①任富菊损失18454.91元,分别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②于龙损失14555.89元,分别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五)、原告已赔付豫UT2289号车上乘车人李选初的损失2370.64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口头辩称,第一、原、被告约定主、挂车的商业三责险第一受益人是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该行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或同意理赔的书面证明。该车是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第二、原告主张的其本车及两个三责车损失,其中的车损部分应当以被告的审核定损为准,其主张的评估费、拆检费、营运损失、停运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原告主张的三责车乘客的人身损失不合理部分,及原告没有赔偿的部分,不予认可。第四、被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第一部分:本案基本事实。

2012年3月1日8时15分许,在常付线77公里+700米处,沈向阳雨天驾驶豫HA93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U360挂)由南向北行经危险复杂路段,驶入道路左侧,与相交会杨护群驾驶的豫H8350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王红旗、杨清利、任富菊、李东风、于龙、李温立、崔恒书、陈永梅、张红新等乘客)相撞后,又与相交会张小巧驾驶的豫UT2289号小型轿车(载李选初)相撞。造成王红旗、杨清利、任富菊、李东风、于龙、李温立、崔恒书、陈永梅、张红新、李选初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14日,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孟公交认字(2012)第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向阳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危险复杂路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失控驶入道路左侧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护群、张小巧及乘客王红旗、杨清利、任富菊、李东风、于龙、李温立、崔恒书、陈永梅、张红新、李选初不负事故责任。

查明,原告杨继刚是豫HA9345/豫HU360挂号车实际车主,该车是按揭贷款购买的,该车系货运车辆,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44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0元。)、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50000元,购买有不计免赔;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7710元,购买有不计免赔;杨继刚负全部事故责任,保险人承担100%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外,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是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实际车主杨继刚优先于被保险人(沁阳市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二部分:根据原告杨继刚的五部分诉讼请求,分别查明:

(一)、查明,第一、⑴豫UT2289号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该车系出租客运车辆。⑵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2012年3月12日,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作出孟价认车字(2012)第067号、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分别对豫UT2289号车、豫H83505号车由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确认该两车估损总价值分别为8790元、91660元。⑶豫UT2289号车支出施救费600元。第二、⑴豫H83505号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系公路客运车辆。⑵豫H83505号车支出价格认证费3000元、施救费4800元、拆检工时费9000元。

2012年5月31日,沈向阳、杨护群、张小巧在孟津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孟交民调字第(2012)103号孟津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⑴沈向阳自愿一次性赔偿杨护群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拆检费、营运损失共计138460元整;⑵沈向阳自愿一次性赔偿张小巧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停运损失共计13290元;⑶沈向阳损失自负;⑷各方其他互无争执。当天,经调解部门,张小巧、杨护群分别收到沈向阳交付的损害赔偿费13290元、13846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