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一初字第242号
原告李亚宁,男,25岁。
委托代理人李聚平,男,46岁,特别授权,系原告李亚宁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峰,男,35岁,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负责人张京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彩霞,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亚宁诉被告平陆县凯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陆凯诺货运公司)、裴应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宁的委托代理人李聚平、李全营、被告平陆凯诺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峰、被告中国平安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彩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李亚宁放弃对被告裴应国的诉讼主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诉讼,各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准许原告李亚宁该撤回申请,被告裴应国在本案中不再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亚宁诉称,2013年5月20日,李亚宁驾驶豫J61634号车(载申明军)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1131公里+650米处,与前方同向柴效峰驾驶的晋M73174/晋MH074挂号车追尾相撞,造成申明军死亡、李亚宁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李亚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效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申明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洛阳市东方医院救治,随后转濮阳市医院继续治疗。查明,晋M73174/晋MH074挂号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裴应国,挂靠单位是被告平陆凯诺货运公司(登记车主),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现诉求:第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9609.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20000元;原告总损失剩余部分的30%由被告中国平安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费用由被告平陆凯诺货运公司赔偿;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二、由被告平陆凯诺货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平陆凯诺货运公司口头辩称,第一、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对原告所受的伤害表示同情和慰问。第二、对于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第三、事故车辆挂靠在我公司,与我公司属挂靠关系,我公司同意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四、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两份交强险及两份商业险,且商业险包含有不计免赔的保险项目,依法可以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
被告中国平安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第一、由于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申明军死亡、原告李亚宁受伤,且关于受害人申明军死亡一案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220000元孟津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孟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赔偿给受害人申明军家属,本案中交强险仅限医疗费用。第二、根据原告李亚宁的伤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过高,有治疗感染部分的费用,且应按30%的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第三、对于本案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3时40分许,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1131公里+650米处,李亚宁无证驾驶豫J61634号车(载申明军),与前方同向柴效峰驾驶的晋M73174/晋MH074挂号车追尾相撞,造成申明军死亡、李亚宁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6月7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洛公交认字(2013)第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亚宁无证驾驶车辆行驶中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和安全车速造成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效峰驾驶车辆行驶中反光标识污损缺失造成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明军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将原告李亚宁送到洛阳东方医院就诊,住院38天,于2013年6月27日14时出院,出院诊断:⒈横结肠中段撕脱伤伴挫裂伤。⒉小肠系膜破裂伴出血。⒊多发结肠系膜破裂伴出血。⒋升结肠中段撕脱伤。⒌胰腺广泛挫伤。⒍多发腹膜后血肿。⒎左侧侧腹膜破裂伴出血。⒏失血性休克。⒐左桡骨远端骨折。⒑右股骨中段骨折。⒒左耻骨下肢骨折。⒓右耻骨上肢骨折。⒔阴囊挫裂伤。⒕右小腿皮肤撕脱伤。⒖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⒗电解质代谢紊乱。⒘低蛋白血症。⒙混合性酸碱平衡失调。⒚肺部感染。⒛双侧胸腔积液(少量)。出院医嘱:⒈建议院外继续治疗,行右小腿创面植皮术,右大腿切口换药治疗。⒉骨折愈合前禁止左上肢负重,右下肢行走。⒊注意适当功能锻炼。⒋定期X线片复诊(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直至骨折愈合。⒌骨折愈合后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⒍门诊随访,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需陪护贰人。门诊支出医疗费合计155.91元、住院支出医疗费67763.34元。
为求进一步治疗,2013年6月27日21时,原告李亚宁以右股骨干骨折术后感染,右小腿皮肤缺损32天为主诉转至濮阳市中医医院诊治,住院142天,于2013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⒈右股骨干骨折术后感染。⒉右小腿皮肤缺损。⒊右胫骨平台骨折。⒋左桡骨干骨折术后。⒌左耻骨下肢骨折。⒍右耻骨上肢骨折。⒎肠破裂、肠系膜修补术后。⒏横结肠造瘘还纳术后。⒐吻合口瘘。⒑回盲部造瘘。⒒腹壁道口感染。出院医嘱:⒈营养、高纤维素饮食。⒉定期更换瘘口敷料、保持清洁、干燥。⒊加强下肢功能康复锻炼。⒋不适门诊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住院支出医疗费102033.04元,门诊支出医疗费合计499.90元。
为求进一步治疗,2014年元月14日,原告李亚宁以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关节僵硬4个月为主诉再次到濮阳市中医医院就诊,入院诊断:⒈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关节僵硬。⒉右股骨干骨折术后。⒊结肠吻合术后。住院14天,于2014年元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⒈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关节僵硬。⒉右股骨干骨折术后。⒊结肠吻合术后。⒋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出院医嘱:⒈继续药物治疗。⒉加强患肢非负重屈伸膝功能锻炼,禁止跑、跳等剧烈运动。⒊出院后每2-3天换药一次,术后14天拆线。⒋出院后一周,一、三、六个月后各复查一次。⒌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住院支出医疗费4667.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