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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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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克胜诉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尹克胜,男,55岁。 委托代理人董振恒,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胜诉被告洛阳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尹克胜,男,55岁。

委托代理人董振恒,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林,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胜诉被告洛阳钰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克胜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克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玉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