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唐雪华,男,36岁。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唐雪华诉被告洛阳路通科恩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雪华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唐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雪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臧梦华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