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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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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25号 原告李某某,女,43岁。 被告魏某某,男,44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25号

原告某某,女,43岁。

被告魏某某,男,44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