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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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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辉与沈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29号 原告杨成辉,男,32岁。 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沈元杰,男,成年。 原告杨成辉诉被告沈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成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29号

原告杨成辉,男,32岁。

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沈元杰,男,成年。

原告杨成辉诉被告沈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成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辉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