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29号
原告杨成辉,男,32岁。
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小浪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沈元杰,男,成年。
原告杨成辉诉被告沈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成辉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辉负担。
审 判 长 韩南方
审 判 员 许兵兵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