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富,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孟津县人民武装部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江涛,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武装部诉被告尹晓婷、王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武装部2015年7月30日以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臧梦华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