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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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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莫少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若浩死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莫少伟,男,37岁。 被申请人张若浩,女,32岁。 申请人莫少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若浩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莫少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莫少伟,男,37岁。

申请人张若浩,女,32岁。

申请人莫少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若浩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莫少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告宣布死亡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少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莫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臧梦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