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莫少伟,男,37岁。
被申请人张若浩,女,32岁。
申请人莫少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若浩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莫少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告宣布死亡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少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莫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臧梦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