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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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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灿诉被告何礼涛、赵化、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肖灿,女,43岁。 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礼涛,男,31岁。 被告赵化,男,39岁。 被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肖灿,女,43岁。

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礼涛,男,31岁。

被告赵化,男,39岁。

被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肖灿诉被告何礼涛、赵化、恒顺汽运公司、人寿保险商丘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灿委托代理人姚丽君,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礼涛、赵化、恒顺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4时14分许,被告何礼涛驾驶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货车,沿连霍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706公里处,遇因前方堵车在超车道停车等待的徐永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C2Y921号货车相撞,致豫C2Y921号货车与行车道内一货车刮擦相撞后,又撞在停于行车道内的另一货车尾部,后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货车继续向前撞上范高亮驾驶的豫K96029号货车(载原告、倪佩红),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车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被告何礼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824.59元(庭审中变更的赔偿数额)。

被告何礼涛、赵化辩称,对于原告的损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恒顺汽运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多人受伤,包括车辆,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已经对另案刘正星进行了赔付,对无责车辆交强险应当进行赔付。医疗费在国家规定的医保范围内承担,超出医保部分应当扣除。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4时14分许,被告何礼涛驾驶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货车,沿连霍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706公里处,遇前方发生事故堵车停在超车道内等待通行的徐永超驾驶的豫C2Y921号货车相撞,致豫C2Y921号货车前冲撞在另一货车尾部。被告何礼涛驾驶的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货车在与豫C2Y921号货车相撞后,继续前冲,又与停车等待通行范高亮驾驶的豫K96029号货车(载原告肖灿和倪佩红)相撞,致豫K96029号货车与站立车前查看情况的范高亮相撞后,又撞在停车等待通行的另一货车尾部。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和范高亮、倪佩红受伤及原告的运载货物受损,范高亮车辆受损,并同时造成豫C2Y921号货车(实际车主为刘正星)受损及车载人员曹彦波受伤,经洛阳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被告何礼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孟津县公疗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①头外伤综合症,②左颞顶部皮下血肿,③左前臂皮肤撕脱伤,④多发皮肤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3034.09元;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6天后拆线。原告的货物(桃子及筐子)损失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共计损失为49000元。

另查明,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恒顺汽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赵化,被告何礼涛系被告赵化雇佣的司机,该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恒顺汽运公司从事运输经营,在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主挂车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主车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挂车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主挂车商业三责险均不计免赔。对于豫C2Y921号货车实际车主刘正星及车载人员曹彦波的损失,本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判决,由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在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刘正星2000元,在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正星已支付曹彦波损失为4646.24元(其中:医疗费限额项下为2708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为1938.24元);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正星车损及物损为85618元。现豫N18543号/豫N8541挂号肇事车辆交强险就本次事故除赔偿上述各项数额后,医疗费赔偿限额剩余7292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剩余108061.76元,主、挂车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剩余46438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何礼涛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及财产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在被保险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应由被告赵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礼涛与被告恒顺汽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的质辩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①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结算税务票据,认定为3034.09元。

②误工费(停业损失),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结合原告的伤情,酌定为15日,原告住院8天,误工天数认定为23天。参照当地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收入93.27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认定数额(93.27×23)共计为2145.21元。

③护理费,参照当地上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收入78元/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8天,护理费认定数额(78×8)共计为624元。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分别按照30元/天和10元/天标准计算,认定数额(30×8+10×8)共计为320元。

⑤交通费,结合原告系外地居民的实际情况及住院天数,酌定为400元。

⑥财产损失,按照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估价鉴定结论价格,货物(桃子及筐子)损失共计认定为49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认定数额共计为55523.30元。对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车辆运输卸车费、住宿费以及主张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且在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虽然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及车、物受损,但由于本次事故被告何礼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不存在免赔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本院不再按各案赔偿数额的比例分别计算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内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据此,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及货物各项共计55523.30元。基于被告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对本院所认定的原告各项损失已全额予以赔偿,故被告赵化、何礼涛、恒顺汽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