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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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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杜某,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杜某,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