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董某,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杜某,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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