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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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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洁与范遂川、曲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邓振洁,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遂川,男,汉族,1933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93号

原告邓振洁,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遂川,男,汉族,1933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曲爱兰,女,汉族,1935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振洁诉被告范遂川、曲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振洁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振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振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振洁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