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屈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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