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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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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屈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99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屈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