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770号
法定代表人:高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长保,该公司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王学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水工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美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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